課程名稱 |
民事責任法專題研究一 Seminar on Liability of the Civil Law (Ⅰ) |
開課學期 |
112-1 |
授課對象 |
法律學院 法律研究所 |
授課教師 |
陳忠五 |
課號 |
LAW7205 |
課程識別碼 |
A21 M6310 |
班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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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分 |
2.0 |
全/半年 |
半年 |
必/選修 |
選修 |
上課時間 |
星期二10,A(17:30~19:15) |
上課地點 |
霖研四1701 |
備註 |
與顏佑紘、張譯文合授 限碩士班以上 且 限法律學院學生(含輔系、雙修生) 總人數上限:8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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課程簡介影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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核心能力關聯 |
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 |
課程大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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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確保您我的權利,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及不得非法影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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課程概述 |
※※※請注意:本課程第一週(9月5日)停課一次。從第二週(9月12日)起開始上課!※※※
本課程以「國家賠償責任與民事責任之比較研究」為主題,預計從民事責任法觀點,研究國家賠償責任的各種問題,觀察我國學說與實務發展趨勢,進一步反省思考。
課程進行,分二部分,可彈性機動調整:第一部分,開學後前4週由授課老師講解研究主題的重要性、其具體的研究議題、研究方法等,並說明課程進行細節,包括選課學生調查與人數管控、報告進行方式、報告題目與時間的分配事宜等。第二部分,第5週起,由選課同學依分配題目輪流報告。上課口頭報告必須事先交出報告大綱,作為發問討論基礎,上課口頭報告後再依發問討論內容修正後,於學期結束以前交出正式書面報告。 |
課程目標 |
一、思考、分析、論證、說理能力的培養。
二、法學論文撰寫格式、架構與文字運用能力的培養。 |
課程要求 |
課程進行,以學生報告為主。學說反省與裁判評論兼顧,研究方法或論證能力的訓練,是本課程重點!上課時,老師將要求針對報告議題,充分討論或批評。
為了確保上課報告與討論的品質,非有付出相當時間的心理準備,請勿選修本課程。經常出席參與討論,是選修本課程的基本義務。出席狀況,將列入學期成績重要考核依據。無故缺席達3次,即以成績不及格處理。
學期成績,將依平時上課口頭報告、期末書面報告、參與討論情形及出缺席情形評定。
報告注意事項如下:
1,報告順序,依以下「報告主題」所列順序為原則。
2,同一主題,可以重複,由二人以上分別報告。題目可進一步限縮,問題意識要明確,論述內容重在深度,不在廣度。
3,報告初稿,不求完整,簡要呈現大綱架構及重點內容即可。避免大量剪貼,力求凸顯思路歷程。
4,引用文獻或實務見解時,不要單純抄錄剪貼,盡量重新摘要整理,但須掌握要義,避免誤解。文獻出處或裁判字號求其具體、精確。參考中文文獻,力求完整。參考外文文獻者,更佳。
5,報告前一週的週六23:59前,上傳報告初稿檔案至COOL平台。不必列印紙本。
6,每週報告,均安排評論人。評論人應事先詳閱報告,預擬提問或評論意見。
7,報告時間,每人20分鐘。其餘時間,開放討論。老師將指定評論人及其他同學發問或評論,報告同學亦可再作回應或補充。
暫訂報告主題,例示如下(可進一步限縮討論範圍):
=國家賠償責任之性質:國家自己責任或代負責任之爭
=公務員肇致人民損害之國家賠償責任
=擬制公務員肇致人民損害之國家賠償責任
=公共設施肇致人民損害之國家賠償責任
=行政契約不履行之國家賠償責任
=國家賠償責任之保護法益
=國家賠償責任之歸責原則
=公務員任用關係之概念
=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關係之概念
=國家賠償責任與損害賠償
=國家對公務員之求償權
=國家對擬制公務員之求償權
=國家對其他應負責任之人之求償權
=司法人員肇致人民損害之國家賠償責任
=土地登記錯誤、遺漏或虛偽之國家賠償責任
=國家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 |
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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Office Hours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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指定閱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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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書目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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評量方式 (僅供參考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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週次 |
日期 |
單元主題 |
第1週 |
9/5 |
停課 |
第2週 |
9/12 |
主題講解、課程行政事務、報告時間分配 |
第3週 |
9/19 |
主題講解 |
第4週 |
9/26 |
主題講解 |
第5週 |
10/3 |
專家演講 |
第6週 |
10/10 |
國慶放假 |
第7週 |
10/17 |
陳熙哲 |
第8週 |
10/24 |
許品彥 |
第9週 |
10/31 |
彭子媛 |
第10週 |
11/7 |
吳艾菁 |
第11週 |
11/14 |
曹宸鏵 |
第12週 |
11/21 |
彭思寧 |
第13週 |
11/28 |
范慧如 |
第14週 |
12/5 |
王紹孺 |
第15週 |
12/12 |
吳柏毅 |
第16週 |
12/19 |
黃宥森 |
第17週 |
12/26 |
郭品萱 |
第18週 |
1/2 |
中午12點
報告繳交截止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