課程資訊
課程名稱
民事責任法專題研究一
Seminar on Liability of the Civil Law (Ⅰ) 
開課學期
112-1 
授課對象
法律學院  法律研究所  
授課教師
陳忠五 
課號
LAW7205 
課程識別碼
A21 M6310 
班次
 
學分
2.0 
全/半年
半年 
必/選修
選修 
上課時間
星期二10,A(17:30~19:15) 
上課地點
霖研四1701 
備註
與顏佑紘、張譯文合授
限碩士班以上 且 限法律學院學生(含輔系、雙修生)
總人數上限:8人 
 
課程簡介影片
 
核心能力關聯
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
課程大綱
為確保您我的權利,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及不得非法影印
課程概述

※※※請注意:本課程第一週(9月5日)停課一次。從第二週(9月12日)起開始上課!※※※


本課程以「國家賠償責任與民事責任之比較研究」為主題,預計從民事責任法觀點,研究國家賠償責任的各種問題,觀察我國學說與實務發展趨勢,進一步反省思考。
課程進行,分二部分,可彈性機動調整:第一部分,開學後前4週由授課老師講解研究主題的重要性、其具體的研究議題、研究方法等,並說明課程進行細節,包括選課學生調查與人數管控、報告進行方式、報告題目與時間的分配事宜等。第二部分,第5週起,由選課同學依分配題目輪流報告。上課口頭報告必須事先交出報告大綱,作為發問討論基礎,上課口頭報告後再依發問討論內容修正後,於學期結束以前交出正式書面報告。 

課程目標
一、思考、分析、論證、說理能力的培養。
二、法學論文撰寫格式、架構與文字運用能力的培養。 
課程要求
課程進行,以學生報告為主。學說反省與裁判評論兼顧,研究方法或論證能力的訓練,是本課程重點!上課時,老師將要求針對報告議題,充分討論或批評。
為了確保上課報告與討論的品質,非有付出相當時間的心理準備,請勿選修本課程。經常出席參與討論,是選修本課程的基本義務。出席狀況,將列入學期成績重要考核依據。無故缺席達3次,即以成績不及格處理。
學期成績,將依平時上課口頭報告、期末書面報告、參與討論情形及出缺席情形評定。


報告注意事項如下:
1,報告順序,依以下「報告主題」所列順序為原則。
2,同一主題,可以重複,由二人以上分別報告。題目可進一步限縮,問題意識要明確,論述內容重在深度,不在廣度。
3,報告初稿,不求完整,簡要呈現大綱架構及重點內容即可。避免大量剪貼,力求凸顯思路歷程。
4,引用文獻或實務見解時,不要單純抄錄剪貼,盡量重新摘要整理,但須掌握要義,避免誤解。文獻出處或裁判字號求其具體、精確。參考中文文獻,力求完整。參考外文文獻者,更佳。
5,報告前一週的週六23:59前,上傳報告初稿檔案至COOL平台。不必列印紙本。
6,每週報告,均安排評論人。評論人應事先詳閱報告,預擬提問或評論意見。
7,報告時間,每人20分鐘。其餘時間,開放討論。老師將指定評論人及其他同學發問或評論,報告同學亦可再作回應或補充。


暫訂報告主題,例示如下(可進一步限縮討論範圍):
=國家賠償責任之性質:國家自己責任或代負責任之爭
=公務員肇致人民損害之國家賠償責任
=擬制公務員肇致人民損害之國家賠償責任
=公共設施肇致人民損害之國家賠償責任
=行政契約不履行之國家賠償責任
=國家賠償責任之保護法益
=國家賠償責任之歸責原則
=公務員任用關係之概念
=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關係之概念
=國家賠償責任與損害賠償
=國家對公務員之求償權
=國家對擬制公務員之求償權
=國家對其他應負責任之人之求償權
=司法人員肇致人民損害之國家賠償責任
=土地登記錯誤、遺漏或虛偽之國家賠償責任
=國家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 
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
 
Office Hours
 
指定閱讀
 
參考書目
 
評量方式
(僅供參考)
   
課程進度
週次
日期
單元主題
第1週
9/5  停課 
第2週
9/12  主題講解、課程行政事務、報告時間分配 
第3週
9/19  主題講解 
第4週
9/26  主題講解 
第5週
10/3  專家演講 
第6週
10/10  國慶放假 
第7週
10/17  陳熙哲 
第8週
10/24  許品彥 
第9週
10/31  彭子媛 
第10週
11/7  吳艾菁 
第11週
11/14  曹宸鏵 
第12週
11/21  彭思寧 
第13週
11/28  范慧如 
第14週
12/5  王紹孺 
第15週
12/12  吳柏毅 
第16週
12/19  黃宥森 
第17週
12/26  郭品萱 
第18週
1/2  中午12點
報告繳交截止